WTO咨讯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即将生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4月4日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自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后,食品添加剂即将正式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2009年宁波地区共出口食品添加剂产品306批、769.91吨、2655.99万美元,此次出台的《规定》必然会对宁波的食品添加剂出口产生不小的影响。
《规定》细化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例如,目前作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的环节,而《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规定》的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了一个章节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强调了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主要有: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规定》要求,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并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规定》保障使用者知情权,要求成分全标注。因此《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务必仔细研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细则,对照自身质量管理能力的不足,加紧提高产品工艺和出厂检验能力,同时建立起责任制度,以全面符合《规定》的新要求,并借机提升产品的质量及环保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WTO/TBT预警
中国禁止从日输入偶蹄动物及产品 防口蹄疫传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公告,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0年第45号
2010年4月20日,日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4月7日,日本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4月7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4月7日前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